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和《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要求,全面落实审核任务,依法、科学、规范推进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我厅将清洁生产审核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进行了梳理汇总,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参考使用。
一、主要工作
(一)省生态环境厅主要工作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立足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职能,落实国家清洁生产相关工作要求,配合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奖惩工作,与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清洁生产协同管理,强化政策激励,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2.加强全省清洁生产政策体系、技术体系、标准体系、平台体系建设,创新审核模式,开展技术推介。加强全省清洁生产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建立并完善河南省清洁生产企业、专家、咨询服务机构等信息库。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并上报总结资料。配合生态环境部完成清洁生产其他相关工作。
3.指导省辖市生态环境局有序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开展管理部门、企业、咨询服务机构、专家等清洁生产培训交流,培育帮扶指导地市清洁生产管理部门业务水平、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咨询服务机构技术水平、专家评审技术能力提升,开展调度和抽查,并对全省咨询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专家评审质量予以监督,向社会公布全省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结果、国内先进水平企业及以上水平企业、优秀案例等信息,规范清洁生产咨询服务市场,激发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潜力。
(二)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主要工作
1.落实生态环境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清洁生产相关工作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同级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本地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与其他有关部门开展清洁生产协同管理,落实相关工作经费。协助省生态环境厅建立并完善河南省清洁生产企业、专家、咨询服务机构等信息库。根据本地实际,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依法授权其派出机构协助清洁生产审核日常工作。
2.有序完成年度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任务。统计、核实、上报本地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严格落实“1211工作法”,实施全流程管理,即名单公布后督促企业按照时间节点要求,1个月内依法完成信息公示、2个月内启动审核工作,1年内完成审核,对因特殊原因1年内无法完成验收的,督促企业在验收时间节点前1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核实汇总后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开展本地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对验收结论负责,建立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工作档案,按照省厅要求报送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完成并上报总结资料。
3.培育、帮扶、指导本地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持续提升。加强本地清洁生产宣贯培训和技术交流,鼓励本地企业开展自愿审核,加强审核成果应用。
4.依法依规对有关咨询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专家评审质量予以监督,严格按照河南省清洁生产相关专家管理办法选取专家。配合上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完成清洁生产其他相关工作。
(三)县(市、区)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主要工作
1.受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委托,协助开展辖区内清洁生产审核日常管理工作。
2.配合上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完成清洁生产其他相关工作。
二、工作流程
(一)企业名单发布
1.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以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为基础,组织建立并完善《河南省清洁生产企业基础信息库》,作为全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底单。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依据本地清洁生产企业基础信息库,结合最新节能环保政策要求,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次年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报省生态环境厅核定。监督《河南省清洁生产企业基础信息库》内本地企业两次清洁生产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间隔时间以名单发布时间计算。
2.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地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汇总核定后,在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属地原则书面通知企业。
(二)企业信息公开
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督促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采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具体公布信息内容参照《河南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三)审核工作启动
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督促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四)清洁生产审核评估
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可运用智慧评分手段,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第二章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开展评估工作。
(五)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1.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督促、帮扶指导企业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及时开展审核验收。
2.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可运用智慧评分手段,严格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开展验收工作。
3.在查实无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或已完成违法违规的限期整改任务后,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依据验收专家意见及《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报告》(备案版),对企业出具验收意见(见附件1),并在规定的验收时间节点半年后(即随第三季度调度)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备案,省生态环境厅定期汇总并向社会公布验收结果。
(六)延期
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因特殊原因1年内无法完成验收的,督促企业在验收时间节点前1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核实汇总后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七)总结与存档
1.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每年按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报送清洁生产工作总结,汇总辖区内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情况以及审核成效等。
2.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清洁生产审核资料归档工作(见附件2),档案资料应完整并妥善保存,随时备查。
三、监督和管理
1.省生态环境厅对全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定期对各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工作情况及评估验收机构进行抽查复核或专项检查。
2.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河南省清洁生产基础信息库以外企业自主开展,或库内企业自主加密审核频次,均视为自愿审核。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做好《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申请表》(见附件3)存档,每季度汇总本地自愿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随季度调度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组织本地分局等派出机构靠前服务,主动帮扶自愿审核企业完成工作,优先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评估、验收,工作程序可参照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相关条款执行。
3.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组织核实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名单的企业,汇总填写《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调整表》(见附件4),随季度调度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4.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督促因不可抗力因素、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周期长或搬迁、破产、倒闭、长期停产等原因导致1年内无法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在验收时间节点前1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组织核实汇总后出具正式文件(见附件5),随季度调度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5.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组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应优先保证审核质量,注重审核成效。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指标以召开相关企业一次验收会议时间为准(完成延期验收备案的除外),因审核质量问题导致出具验收意见时间超期的,一般不超过名单发布后两年。
6.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经费包括但不限于评估与验收、帮扶与指导、抽查与检查、培训与交流、监督与管理、总结与建档、审核模式创新试点示范、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研究、工具开发和使用等,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按要求提出年度经费安排,报请本级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保障工作经费。承担评估与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专家不得向被评估与验收企业及咨询服务机构收取费用。
7.评估与验收的专家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清洁生产方法学专家、相关行业专家和节能环保专家组成,专家组须从《河南省清洁生产专家信息库》选取。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有关规定,对专家信息库成员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定期对专家进行培训,统一全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尺度。
四、奖励和处罚
1.省生态环境厅对自愿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国内先进水平企业及以上水平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工作的相关单位,以及清洁生产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定期通报表彰,加强优秀案例、先进技术和创新试点的宣传推广,按照清洁生产有关法律和规定予以奖励和支持。
2.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加强清洁生产审核结果应用,在差异化管理、荣誉评选、资金奖补中予以支持,将清洁生产审核结果作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环保信用评价、绿色发展评价等政策实施的重要依据。对达到国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的企业,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创新工作的有关单位,在政府绿色采购、企业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将审核结果推送至其他有关部门,推动结果互认,在政策制定、日常管理工作中予以重点参考。
3.鼓励各有关单位从事清洁生产政策标准研究、清洁生产技术研发和推广工作,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4.未按照规定公布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信息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由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由市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生态环境厅定期汇总,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省生态环境厅建立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及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人员信用记录,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实行联合惩戒。
6.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五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各有关单位及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7.按照河南省清洁生产相关专家管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对清洁生产审核专家予以动态管理,采取相应奖惩措施。
附件:
1.XX公司(第X轮)(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意见(模板)
2.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清洁生产档案清单
3.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申请表
4.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调整表
5.XX市生态环境局关于X家企业延期验收的情况说明(模板)
XX公司(第X轮)(自愿)清洁生产审核验收意见(模板).docx
XX市生态环境局关于X家企业延期验收的情况说明(模板).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