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兵团清洁生产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环保总局发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第16号令,结合兵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 兵团发展改革委会同兵团环保局负责管理兵团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各师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师环保局根据本师实际情况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师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为进一步节约资源消减污染物排放量对已达到污染物排放或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 强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委托清洁生产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对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和兵团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所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九条 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师环保局按照管理权限提出初选名单上报兵团环保局审核确定后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兵团发展改革委,同时将名单在兵团或企业所在师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各师环保局会同各师发展改革委结合本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
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将名单在兵团或企业所在师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实施
第十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在兵团或企业所在师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等。兵团环保局和各师环保局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一年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可向各师发展改革委和环保局提出拟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计划并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的内容、程序组织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三条 清洁生产审核原则上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筛选和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一、审核准备。开展培训和宣传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在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和设置清洁生产目标提出和实施无费或低费方案。
三、审核。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实施方案并进行方案的初步筛选。
五、实施方案的确定。对初步筛选的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和环境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清洁生产方案。
六、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结果、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和效益预测分析、清洁生产方案实施计划等。
第四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经兵团或自治区审核公布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各师环保局和发展改革委。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抄报各师环保局和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各师环保局和发展改革委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是为企业提供生产审核咨询服务的机构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技术咨询、生产工艺及过程论断等服务、协助企业编制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须经兵团发展改革委员会、兵团环保局共同组织审核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和环保局以及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应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兵团发展改革委会同兵团环保局建立兵团清洁生产专家库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技术支持。
各师发展改革委和环保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审核培训建立各师清洁生产专家库。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条 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成效显著的企业由兵团发展改革委会同兵团环保局等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兵团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各师发展改革委在制定和实施重点投资计划时应把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并给予相应的贴息补助等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兵团、各师的污染治理资金可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环保和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三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相关费用科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不公布或未按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企业由兵团环保局或各师环保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对应实施而未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由兵团环保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企业委托的审核咨询机构不按规定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故意弄虚作假、谎报结果的一经核实由兵团发展改革委会同兵团环保局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委和环保局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兵团发展改革委和兵团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