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清洁生产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清洁生产的政策研究、项目评审、审核验收、培训咨询、行业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作用,全面提升陕西省清洁生产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加快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清洁生产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指由本会聘请业内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掌握清洁生产知识及方法,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的专业性内设机构。
第三条 本会负责专家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承担清洁生产相关理论研究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和本会制定全省清洁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法规、行规行约等,提出推动清洁生产发展的有效措施,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二)参与本会清洁生产相关项目申报、评审及论证工作。协助本会申报清洁生产相关科研课题项目,组织有关课题的调研、评估、论证及创新科技成果的鉴定,完成科研项目的结题工作,撰写出有价值的专题调研报告和专业技术报告;
(三)参与清洁生产企业审核验收、评审认定及复审换证等工作。承担清洁生产企业申报材料的技术审查,评定清洁生产先进技术、产品和示范项目,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认证与推广;
(四)参与本会清洁生产相关培训咨询工作。组织清洁生产相关宣传培训及继续教育,举办行业学术研讨及交流活动,提供政策法规、技术产品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组织制定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体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指南、技术标准及评价体系的研究,制定适用于广东省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及评价体系,规范清洁生产行为。
(六)承担本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享有的权利:
(一)向本会及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参加清洁生产管理与技术咨询服务、审核验收等活动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取本会的咨询委托及相关资料,按有关规定获得专家咨询的劳务报酬;
(四)自愿申请加入或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二)积极参加专家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受委托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中,自觉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三)按期完成受委托项目的调研报告及指定的工作报告;
(四)向专家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的科技信息,提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有利行业发展的建议。
第三章 专家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清洁生产相关政策法规;
(二)熟悉清洁生产相关知识、技术及相关行业生产工艺;
(三)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行业清洁生产工作一年以上;
(四)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实事求是;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承担工作。
第八条 专家申请加入专家委员会的程序:
(一)提交《〈陕西省清洁生产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和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本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本会聘任为专家委员会专家,并颁发专家聘任证书。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取消其专家委员资格并解除聘任。
(一)连续两次无故缺席专家委员会开展的活动的;
(二)在受委托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参与有保密要求的活动而提前泄露相关信息的;
(四)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承担工作的。
第四章 组织与制度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届满时进行增补调整,并办理续聘、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另设行业小组若干个,每个行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以上人员均从专家委员会成员中产生。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会可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专项工作会议或行业小组会议,研究专家委员会工作或对某项活动组织专项评审论证。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每年组织召开1-2次全体成员会议,进行专业学习、培训或学术研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过程中,享有咨询服务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 本会设立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会议通知、专家库建立、各类咨询评审计划安排等,受理专家意见和建议,落实并执行专家委员会相关决议。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要依照国家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健全纪律约束和监督管理制度。未经专家委员会许可,专家委员会成员不得以专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任何活动。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咨询服务、评优、评审等活动中实行回避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遵守组织纪律。
第十八条 专家委员会成员在受委托开展各项业务活动中,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劳务报酬,严禁以任何名目或形式收取超越政策规定的报酬或礼品(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或陕西省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清洁生产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陕西省清洁生产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