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保障清洁生产审核质量,促进清洁生产审核能力提升,科学推进清洁生产工作,结合我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服务能力评价,是指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对承担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业务的咨询服务机构的会员企业服务能力开展第三方评定。
第三条 凡本会会员单位,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可自愿申请清洁生产审核服务能力评价。促进会对申请单位服务能力按要求评价后,发放《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服务能力评价证书》(以下简称《清审能力证书》),向社会推介。
第四条 促进会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能力评价服务及《清审能力证书》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具体事务由环境治理专业委员会承办。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服务能力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信息真实,程序简明,加强监督,服务发展。
第六条持《清审能力证书》的单位可以在相应的行业类别(详见附件一:清洁生产审核行业领域分类表)内,依法依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服务业务。
第二章 申请与评价程序
第七条 申请《清审能力证书》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和高效率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含保密制度);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文件和图表的数字化处理能力,具有档案管理系统,具备物料平衡测试、能量和水平衡测试的基本检测分析器具、设备或手段;
(四)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规程和节能、节水、污染防治管理要求的技术人员;
(五)拥有掌握清洁生产审核方法并具有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经验的技术人员;
(六)不少于2名高级职称、5名中级职称并经培训合格的清洁生产审核人员(应为其交纳社会保险);
(七)无触犯法律、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记录,未处于因提供低质量或者虚假审核报告等被责令整顿期间。
(八)申请单位必须签订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单位行业自律承诺书
第八条 根据自身技术力量情况选择申报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服务的行业类别。新申请单位一般不超过二个行业类别。具有相应业绩后,可增加1-2个行业类别。一个咨询服务机构最多不超过四个行业类别。
第九条 申请单位填写《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服务能力评价证书申报表》(见附件二),并附下列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报送“促进会”:
(一)申请单位的有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协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三)固定办公场所相关资料复印件;
(四)在职的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清洁生产审核师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社会保险证明;所聘用的已经退休技术人员应提供退休证明资料;
(五)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含保密制度);
(六)业绩材料(首次申请除外);
(七)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第十条 促进会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核查。核查重点内容包括:办公条件,营业执照原件,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清洁生产审核师培训合格证、社会保险原件,已完成业绩项目的合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评审意见和评审报告、有关文件、企业对咨询服务机构工作质量的意见等原件。
第十一条 通过核查的,秘书处根据申请资料、核查情况及企业信誉,依照《四川省清洁生产审核服务能力评价管理办法》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经评价符合要求的,由协会发放《清审能力证书》,并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示。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三条 申请资料齐备时起,协会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评价结论,发放证书或退回申请。
第三章 《清审能力证书》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清审能力证书》是咨询服务机构已经具备为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服务能力的证明,在承接业务和广告中使用。
第十五条 《清审能力证书》有效期两年。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不得涂改、租借、转让、买卖《清审能力证书》,否则协会将撤销其持证资格。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服务质量低下,出现一次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未能通过专家评审的,协会向其提出警告;出现二次未能通过专家评审的,协会将暂时收回其《清审能力证书》,并视其整顿和提高业务能力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使用;出现三次未能通过专家评审或多家企业不满意的,协会将撤销其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经查实,协会将撤销其《清审能力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持证单位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维护行业自律和市场秩序;凡恶意竞争、扰乱市场,造成不良影响者,协会将视其情节予以警告,业内通报;对拒不改正者,将撤消其《清审能力证书》。
第二十条 《清审能力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单位可申请复评,领取新的证书。
复评申请要求同第九条,并提交已取得的业绩资料,包括项目合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评审意见和评审报告、有关文件、企业对咨询服务机构工作质量的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清审能力证书》有效期内,持证单位未承接清洁生产审核服务业务或被撤消《清审能力证书》的,二年内不再评发《清审能力证书》。
第二十二条 持证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地址等发生改变,须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协会办理《清审能力证书》的变更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生态文明促进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