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2005年7月9日)
发布时间:2023-07-0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依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指导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鼓励、支持企业资源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创建清洁生产企业活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对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减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产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废物产生的方案,进而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四条    省经济委员会会同省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建立全省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库(包括清洁生产审核专家和行业专家),发布国家和省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和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各市、县(市、区)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范围内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第五条    清洁生产审核是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主要手段。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  清洁生产审核

 

    第六条    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七条    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企业,可以自愿组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提出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标。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九条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提出初选名单,报省环保局审核后确定,每年发布一批,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同级经(贸)委;同时,将名单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由省环保局会同省经贸委结合本地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确定,书面通知企业,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十条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公布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所在地址、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情况。省级以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企业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二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在名单公布之日起1年内,将审核结果报送市级环保部门和经委。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省环保局牵头负责会同省经委组织指导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结果的评估,并选定重点企业进行示范评估。市级环保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市经委辖区内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组织有关清洁生产专家,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上报省环保局、省经委。

    第十二条    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报送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结果评估。

    第十三条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程序:

    (一)审核准备阶段。开展宣传、动员和培训,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的清洁生产审核小组,制定工作计划;

    (二)预审核阶段。对企业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通过同行业对比,等标污染调查,以及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调查、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设置清洁生产目标;

    (三)审核阶段。通过对生产和服务过程的投入产出进行分析,编制审核重点的工艺流程图,确定物料的输入、输出和排污状况,建立物料平衡、水平衡、资源平衡以及污染因子平衡,找出物料流失、资源浪费环节和污染物产生的原因。

    (四)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对物料流失、资源浪费、污染物产生和排放进行分析,提出清洁生产方案,并对方案进行汇集、分类和筛选,确定无费/低费方案、中费/高费清洁生产方案;

    (五)方案可行性分析。对筛选确定的中费/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进行技术、环境和经济可行性分析,确定企业拟实施的方案。

    (六)方案的实施。制定实施计划并对方案进行实施,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和清洁生产方案汇总分析、效益预测分析和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计划等。

    (七)持续的清洁生产。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组织和管理制度,制定持续的清洁生产计划。

 

第三章   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四条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清洁生产中心、工程咨询单位等咨询服务机构协助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十五条    协助企业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先进的工艺、技术和污染防治管理,了解清洁生产知识,掌握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技术人员;

    (三)具备为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制度措施;

    第十六条    凡有意从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咨询服务机构,在具备必要的基本条件后,到各市经(贸)委和环保部门填写《山西省清洁生产审核服务企业情况表》(情况表见附件),并报省经委和省环保局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经(贸)委和环保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提出的实施计划,组织和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    各级经委、环保部门以及咨询服务机构应当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九条    对资源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及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成效显著的企业,由省经委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表彰,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条    各级经(贸)委在制定和实施国家重点投资计划和地方投资计划时,应当优先将经评估的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一条    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各级财政部门、环保部门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

    第二十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第二十三条    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费用,允许列入企业经营成本或者相关费用科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内部清洁生产表彰奖励制度,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成效显著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第十条规定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企业委托的咨询服务机构不按照规定内容、规定程序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审核报告的,由省经委同省环保局责令其改正,并公布其名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经(贸)委和环保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泄露企业技术和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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